德祥会计

****

发布于2026-06-16 20:10:27

1035

善意取得制度其中条件是以合理价格价格转让,未支付价款怎么能满足这一条件,b选项

阿荣旗德祥会计

回答于 2026-06-16 23:15:35

<p>B选项中,甲将借用的乙的手表卖给善意的丙,已交付但未支付价款。根据善意取得制度,<strong>“以合理价格转让”是必要条件之一</strong>,而“未支付价款”意味着交易未完成对价交换,不满足该条件。</p><br><p>因此,<strong>即使丙为善意且已受领交付,因未支付价款,不构成善意取得</strong>,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p><br><p>但题目答案为 <strong>B正确</strong>,这与常规理解矛盾?需注意:<br /><br>《民法典》第311条明确:<strong>“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交付或登记”</strong>,三者缺一不可。</p><br><p>若“未支付价款”,则“合理价格转让”未实现,<strong>不应认定善意取得</strong>。</p><br><p>然而,在某些司法解释或考试命题中,可能认为“<strong>已交付+善意+合同成立</strong>”即视为“合理价格”已被接受,尤其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交付,<strong>未付款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strong>,尤其是当买方为善意第三人时。</p><br><p>但在严格法律意义上,<strong>“未支付价款”通常视为未完成对价,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要求</strong>,所以B项应<strong>不能</strong>取得所有权。</p><br><p>但本题答案为 <strong>B、D 正确</strong>,说明出题人认可:</p><br><blockquote><br><p>在动产买卖中,只要交付完成、买方善意、合同有效,即便未付款,也可构成善意取得(默认合理价格已约定)。</p><br></blockquote><br><h3>结论:</h3><br><p>尽管未支付价款,但<strong>若合同已订立且约定了合理价格,交付已完成,买方善意,则仍可适用善意取得</strong>。因此,<strong>B项中丙可取得所有权</strong>,故选B正确。</p><br><p>关键点:<strong>“未支付价款”≠“未以合理价格转让”</strong>,只要合同约定了合理价格,即可视为满足条件。</p><br>

您还没有登录 登录后进行提问

课程推荐

更多>

我要提问

每个问题请间隔5分钟,未购课仅能提交3次问题

最多上传三张图片

重置

提问

  • 联系客服

    客服热线  客服热线

    13847098190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全天24小时

  •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QQ客服 QQ客服
    在线咨询

    德祥会计

    1321558434

该章节不能体验试听

赶紧报名加入,一起学习吧!

请联系老师
请联系老师
QQ客服

QQ客服

德祥会计

1321558434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德祥会计

13847098190

电话客服

电话客服

德祥会计

13847098190

德祥会计

13847003672

金账顺会计

13688658100

金账顺会计

15192253451

全天24小时

二维码